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⑶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⑷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⑹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⑺出口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⑻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
⑼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6项资料。
为提高企业退税认定的质量和效率,避免返工,企业可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提前下载相关出口退税认定表格,打印出来,根据相关说明自行填写,相关附表参见网上内容。
经营者中文名称: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者中文名称填写。
经营者英文名称: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
海关代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左上角10位代码,一般为:2102XXXXXX。
电话:企业电话。
传真:企业传真电话。
邮编:企业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企业电子邮箱地址。
住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
经营场所(中文):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场所(中文)填写。
经营场所(英文):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场所(英文)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登记证左侧15位号码。
纳税人类型:根据征税机关认定,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等级:按主管征税机关认定填写。
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企业的主管征税机关。
征税机关代码: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向税务机关咨询。
注册类型代码、文字: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类型,详见附表二。
行业归属代码、文字:按企业经营范围归类,详见附表三。
预算级次:同上,填代码(10中央、20省级、30市级、40县级、90其它)。
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左上角备案登记编号。
经营类型: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经营类型填写。
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营业执照左上注册号。
注册日期:营业执照左下成立日期。
有效期:营业执照左下经营期限,按10年、20年、30年格式填写。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
注册资金(企业资产/个人资产):按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注册资金填写。
开户银行:见《银行开户证》或《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上的开户银行(人民币基本户)。
账户:《银行开户证》或《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上的15位或18位账号(仔细填写)。各地情况各能存在差异,请按照本地要求填写。
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姓名、电话:请如实填写。
主管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主管部门。
附送件:附送的资料,填写资料全称。
经营者类型及退税计算方法:一般地,退税认定管理相对集中,而查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往往是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由他们确定相关内容,由认定部门进行复核。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免抵退税办法;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选择免退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等实行免税的选择免税办法;有特准退(免)税业务可单独注明。
进料加工抵扣方式: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实耗法、购进法中选择一种
纸质凭证申报方式及电子数据申报方式:请按企业实际操作方式填写。
是否分部核算及分部核算部门代码:如大型企业需分部门核算,请填写此项。
分支机构情况:如有分支机构,请填写此类。
其余项目属于企业清楚的可填写,不详的可向退税认定人员咨询。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前,须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
资料审核的项目为:
⑴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⑵印章是否齐全
⑶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⑷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
实地调查审核的内容为:
⑴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地址
⑵厂房、机器设备,生产能力
⑶出口退税会计核算办法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经审核无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企业信息登录计算机,并在《出口货物退(免)认定表》上签章后,将一份认定表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将另一份认定表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